欢迎访问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计划征求意见中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布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目的)以“科创+产业”为引领,面向国家和长三角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布局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带动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三条(资金来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由中央关于引导、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发展有关的资金中安排,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应共同加大投入,扩大长三角联合攻关的资金规模,鼓励长三角地市县级科技部门共同投入。

第四条(支持方向)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聚焦2-3年可取得突破,且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创新需求,分批布局、协同攻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围绕重点产业培育、科技惠民示范等,自主布局联合攻关。

第五条(实施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通过创新联合体、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合作模式或组织方式,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区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高效协同。

第六条(组织保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领导下,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成立联合攻关专题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联合攻关计划跨区域协调、综合管理。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负责落实本省(市)内联合攻关计划的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的作用,为长三角联合攻关立项项目管理提供支撑。长三角一体化科创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提供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需求发布、协同管理等功能支撑,加强与国科管平台、各省市相关平台的数据共享。

第二章 需求提出与解决

第七条(需求征集)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面向若干重点产业领域,聚焦重点领域软件、芯片、装备、材料研制或重大工程示范应用等,征集行业骨干企业的创新需求,引导企业凝练需要联合外部优势力量共同参与实施的任务需求。

第八条(需求评估)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围绕需求与国家战略相符性、有效性、清晰度,以及产业链中关键技术难题的紧迫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需求目录”建议,提请工作专班审议。

第九条(需求发布)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发布年度长三角联合攻关需求,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征集解决方案。需求内容原则上不公开需求方,并根据该产业或技术领域实际简化发布信息,发布内容一般包括攻关名称、攻关任务、对外揭榜需求,以及项目投入和对外揭榜资金。

第十条(供需对接)推进组将解决方案定期集中反馈至需求方,协助需求方通过组织项目路演、一对一交流等方式,细化创新需求,加速精准匹配。需求方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力争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单位(科研团队)。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应积极推动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响应企业需求,提出解决方案。通过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以及各省市相关的平台,扩大供需对接渠道。

第十一条(储备入库)需求方找到解决方案的,可登录云平台,按要求进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项目储备库。需求方以外的长三角企业,同样具有榜单所提出的需求方向,并已找到解决方案的,也可登录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经相符性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入库。储备入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对外揭榜需求全部解决的,可入库,显示“揭榜成功”状态;

(二)对外揭榜需求部分解决的,可入库,显示“部分揭榜成功”状态,需求方继续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对外揭榜需求全部未解决,暂不入库,需求持续有效。

在攻关名称和任务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方可结合研发实际,调整其中部分对外揭榜需求,不影响其他揭榜任务按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发布年度长三角联合攻关指南。进入储备库的牵头单位以任务形式,项目(课题)制方式确定子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其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核心团队等,在国科管平台上进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中应包括三省一市两地及以上的单位。

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共同构建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的创新联合体,组织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实施攻关任务。任务应以关键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等为目标。

第十三条(受理推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安排相关机构受理申报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相符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通知项目牵头单位补交相关材料,如未按期补交的,形式审查不予受理。工作专班负责集中推荐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相关机构会同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评审频次为1-2/年。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确定拟立项名单,提交工作专班审议。审议通过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并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分别与所辖地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和合同。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项目立项时,三省一市科技厅(委)统筹资金预算实际,按照不高于项目投入的30%,基于需求方所在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前,需求方支付解决方的费用不低于双方签订合同额的80%。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激发科研团队创新创造活力。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年度报送实施情况,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由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地科技厅(委)落实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推进组配合做好协调保障和服务沟通等工作,及时跟踪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

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建立绩效创新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项目验收时,应突出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联合攻关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监督评估)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流程要求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项目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三省一市科研信用记录管理,作为今后参加有关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在线留言

你必须 登录后 才能留言!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