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4〕105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要求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杭州市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优先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申报。申报对象须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在满足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总得分85分以上。
(三)不在申报范围内的情况。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除等);
2.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工厂)名录内的,也不再推荐申报。
二、推荐名额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有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数量应不少于1家;其它区、县(市)可视情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家。
(二)绿色低碳工厂。各区、县(市)推荐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数量应不少于建设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限额。
2024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任务及推荐名额分配(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
(二)区、县(市)初审推荐。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附件2、3)。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初审合格后,将推荐函、汇总表(附件4)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局。
(三)市级部门复审。市经信局将区、县(市)推荐名单提交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四)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复审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4版)》进行评价打分,确定拟通过名单。拟通过名单递交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
(六)公示和公布。经市经信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创建名单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行文进行公布。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选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公布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文件报市经信局备案,并填写报送2024年区、县(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汇总表(附件5)。
2.推荐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推荐函、汇总表、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报告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于8月5日前同步报送。
联系电话:85257092,85257105。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