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技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引导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制度”的标准,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我们制订了《金华市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kjj.jinhua.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c@mail.kjj.jinhua.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朱浩,联系电话:0579-82461121。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
金华市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和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金华市科技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以下称依托单位)内部,经科技部门依条件审核备案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
二、研发中心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和产业化开发;要推进产学研合作,不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成为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的重要场所。
三、依托单位申请备案研发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备一定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含Ⅰ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科技人员5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
(五)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科研失信等。
四、备案程序
(一)依托单位对照条件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电子版:
1.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3.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研发中心备案审核,报市科技局公示后发文备案。市科技局组织年度抽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研发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备案。
(三)市属单位申报备案的研发中心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审核、公示后发文备案。
五、研发中心是依托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研发中心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立项推荐中优先支持。
(一)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真实填报信息,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报送研发投入、发展绩效等信息。
(二)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科技部门变更。
(三)建有市级研发中心作为推荐省级研发机构的必要条件。
(四)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研发中心称号,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研发中心备案申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2.违反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发生严重违反科研伦理科研失信、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如实报告等。
六、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注销的,研发中心自动撤销,依托单位因故可以提出终止申请,报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予以终止。
七、本办法自2024年8月 日起施行,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