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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经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中试平台管理评价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中试平台管理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关于全面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行动方案》(嘉委发〔2024〕18号),落实《嘉兴市加快推进中试平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嘉经信技装〔2025〕47号),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主要任务

聚焦嘉兴市“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布局,以“先培育、后认定”的模式,创建一批功能定位清晰、技术优势明显、转化能力领先、运行机制合理、公共属性突出、建设模式多元的嘉兴市中试平台。嘉兴市中试平台旨在面向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和重大战略规划的实际需求,提供中试服务,主要任务包括:

1.以独立或相对独立模式建设,服务区域创新主体或伙伴单位的中试需求,逐步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2.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产学研创新资源,形成较强的中试能力;

3.有效链接创新链产业链,推动创新链向产业链延伸,提升产业链水平,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依托单位申报中试平台培育库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专业机构或其他中试平台建设主体,且正常运营。

2.具备必要的中试固定场地,放大生产、工艺验证、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常规实验等中试设备(线),以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平台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团队,原则上不少于5人。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具备组织制定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研发团队。

4.具备筹措资金的能力,配备自有或合作的中试项目资金。

5.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中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6.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明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式的中试服务,且中试服务成效明显。

7.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及措施。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安全、环保要求。

三、建设程序

(一)建设方式。按照“培育—评价—认定”的原则,开展市级中试平台建设。每年开展培育库申报和在库平台评价,连续两年评价为优秀的平台认定为嘉兴市中试平台。支持培育库中条件成熟的市级中试平台申报省级中试平台。

(二)申报流程。依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入库申报:

1.自主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建设主体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2.推荐审核。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建设主体运营状态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向市经信局提交推荐建议名单。

3.组织遴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咨询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培育建议名单。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择优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嘉兴市中试平台培育库名单,并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公布平台名称统一为“嘉兴市+技术方向+中试平台”。

第三章  评价管理

在库中试平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库的中试平台从平台能力建设、管理体系建设、服务成效等方面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列为嘉兴市中试平台(培育)的,每年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考核结果实行优奖劣汰、动态管理,两年连续获评“优秀”的,且符合《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工作指引(2025版)》对市级中试平台要求的,列为嘉兴市中试平台,期间获评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的自动认定为嘉兴市中试平台。列为嘉兴市中试平台的,每年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市经信局每年公布市级中试平台和培育平台评价结果,并推荐符合要求的平台申报省级、国家级中试平台;

(二)市级培育平台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市级中试平台评价为“不通过”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通过的视为自动退库。退库的中试平台如要再次争创嘉兴市中试平台的,需再次按“先培育再认定”的模式创建。

(三)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平台,按不合格或不通过评价。

市经信局对入库的中试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在完善整改前,不再纳入市级中试平台(培育)库管理。

(1)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3)产生情节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4)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5)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已入库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注销法人登记的,自动退库。已入库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书面提交变更的申报材料。

中试平台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所有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培育)应开放对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及相关档案,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章  支持政策

鼓励中试平台科技成果在嘉兴市范围内进行就地就近转化,并以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的形式进行成果产业化。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根据资金投入和建设水平进行分类培育和支持,支持政策如下:

(一)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资金奖励

(1)对入围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根据近三年设备投入的30%统筹给予支持。后续有新设备投入的,可根据当年设备投资继续按比例补助,补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

(2)中试平台根据入围文件提交申请表和发票等佐证材料;市经信局委托审计机构对平台设备投入进行审计,最终补助结果在通过党组会审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二)嘉兴市中试平台资金奖励

在库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和年度评价,对培育成为嘉兴市中试平台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最多奖励一次。

(三)其它支持政策

(1)围绕在库平台,开展技术企业对接活动,定期向企业发布平台供给清单,推动中试平台赋能地方产业发展。

(2)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对辖区内中试平台予以配套支持,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3)支持中试平台承担科技研发任务和在省大仪平台开放共享,适用科技创新券政策。

(4)鼓励金融机构对平台融资加大支持力度。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通过政府产业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多种财政手段支持中试平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评价细则涉及的财政补助,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原则执行。各县(市)、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参照执行。以上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就高不重复。高校院所、事业单位主导的平台,享受过市区财政资金协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本管理评价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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