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过去十余年,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框架,我国已基本形成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网络。但如何将海量信息转化为精准、可用的信用“画像”,有效服务于政府监管与市场活动,仍是亟待破解的课题。《方案》的出台,正是对这一课题的系统回应。
《方案》围绕十二项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三方面突出矛盾。一是统筹解决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结果不互认等“碎片化”问题,改变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各自为战的状况。二是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由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两大支柱构成,突出公共信用评价的公益性、基础性属性,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商业性、专业化定位。三是提升企业对信用评价成果的实际感受度,让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业务合作等方面获得切实便利。


在制度设计上,《方案》构建了层次清晰、协同联动的实施框架。公共信用评价方面,构建了“综合评价+行业评价+协同应用”的三级体系,推动评价标准统一规范,促进各地区、各行业评价结果互认共用,为跨区域、跨行业信用协同监管提供制度支撑。市场化信用评价方面,《方案》进一步厘清主体功能与业务边界,支持应用也规范行为: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可依法采集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为融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有偿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以加强行业自律为目标,不得营利,不得对会员与非会员企业实行差别化对待。
《方案》突出应用导向,着力将信用价值转化为发展助力。一方面强化信用赋能中小微企业融合,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优化授信模型,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适当降低抵质押要求,扩大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另一方面,畅通企业异议申诉与信用修复渠道,以健全权益保障与动态更新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同步调整评价结果;企业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第三方机构不得借信息更正之机收取额外费用。
《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鲜明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导向,使信用管理能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新材料企业健全信用治理,将信用管理贯穿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从而在获取金融资源、参与市场竞争中拓展长期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