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国合基地高效配置全球创新资源,高水平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园区和服务机构等主体建设,拥有丰富的国际合作渠道、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成效、凝练形成具有特色的国际合作模式的部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设运行应当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共赢,坚持以全球视野推动合作网络与渠道的构建,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引领我省创新主体更深层次地参与全球科技合作及创新治理。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国合基地是我省各类主体充分发挥优势与特色,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示范基地,突出体现其综合性、平台性、网络性等定位。依托单位应当充分整合本单位合作资源与渠道,科学合理统筹布局。
第五条 国合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海外一流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并深化合作伙伴关系,畅通对外科技合作渠道。
(二)支撑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与全球一流机构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参与打造完备的全球创新链、产业链合作体系,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提供支撑。
(三)推广示范国际合作模式。发挥多元主体独特优势,积极探索“引进来”“走出去”“离岸创新”等多样化合作方式与路径,梳理形成一批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合作案例与模式。
(四)服务省域开放创新。加强合作渠道与成果的开放共享,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开放环境,服务地方、园区、企业对外合作需求。
第六条 国合基地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综合发展类、开放服务类、全球研发类。
(一)综合发展类。由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与海外科研机构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合作及应用示范、科技人文交流等,构建完善合作网络。
(二)开放服务类。由我省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园区等主体牵头,围绕重点领域与国别探索“离岸孵化”等合作模式,推动海外技术与项目的加速孵化与转移转化。
(三)全球研发类。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研发全球化布局,建设一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支持高质量外资企业在浙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体系。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国合基地的基本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浙江省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所需的服务保障能力,为国合基地建设运行配备必要的科研与管理团队、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合作伙伴,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良好的基础与成效。
(三)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科研伦理和保密等管理制度,具备科技安全预警监测和评估应对机制与能力。
第八条 综合发展类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的,原则上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负责人为国合基地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依托企业的,应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成果,形成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二)一般应与3个(含)以上的海外机构签有与国合基地建设内容紧密相关的科技合作协议。
第九条 开放服务类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稳定优质的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储备掌握一批海外先进技术与项目,拥有满足项目孵化落地、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二)拥有一支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对接交流的专业管理团队,具有服务境内外技术和人才项目双向转移转化方面的成功案例。
第十条 全球研发类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浙江企业通过设立或并购的形式,在海外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与省内母体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技术协同,产出标志性的研发成果。
(二)在浙外资企业具备必要的科技创新条件与基础,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与海外母体企业形成良好的技术协同体系,承担过其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环节。
第十一条国合基地按以下程序遴选认定:
(一)申报。依托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关系向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建设条件的,审查通过进入评审程序。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国合基地合作基础、国别、领域、区域布局需求等进行综合评议。
(五)发文认定。研究提出拟认定的国合基地建议名单,经决策程序后,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布局的规划,制定国合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批准国合基地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国合基地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国合基地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建立持续跟踪监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国合基地与省重大科技合作任务的统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分类支持。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合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形成审核初评意见。
(二)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统筹资源为国合基地提供各类支持,协调解决国合基地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督促指导国合基地建立完善并落实知识产权、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科研伦理和保密等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国合基地科技安全预警监测和评估应对能力。
(四)协助开展国合基地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合基地建设总体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持续做好跟踪落实与动态监测。
(二)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科研伦理和保密等管理制度,建立结构合理、成员稳定的核心团队。
(三)落实国合基地建设运行所需的各项保障条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团队。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报制度,认定满一年的国合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名称、负责人、合作对象或其它影响国合基地正常运行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原由省科技厅认定的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由省科技厅按要求给予研发投入激励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国合基地序列,后续按照国合基地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动态管理与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国合基地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基地限期整改,组织推荐部门应强化支持与指导,明确优化提升方案,整改后下一次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连续两次评价“优秀”,作为“标杆型国合基地”。
第十九条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合基地,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国合基地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支出,实施情况及成效作为下一轮国合基地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支持在浙的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发展,在科技部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可纳入我省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支持标杆型国合基地承担省科技合作任务和项目。支持国合基地按规定举办本领域国际学术论坛,承办或参与重要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应进行相应配套支持,相关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将作为国合基地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被发现在申报、提交年度报告或绩效评价材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如关键技术、设备、信息、数据的泄露与滥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申请,影响国合基地正常运行。
(六)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国合基地存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导致国合基地不适宜继续运行的,依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主动退出国合基地序列,经审批后,不再作为国合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推荐被认定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不再作为省科技厅国合基地管理,按照科技部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科技厅XX(领域或方向)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ase in XX(领域或方向)Authoriz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依托单位可按上述命名规则制作标牌在本单位悬挂。
第二十六条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可参照纳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