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 8 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更加合理分配,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机制

(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产学研联合攻关、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实施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各参与主体应厘清知识产权归属,组建共享专利池,通过合同约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协议等方式明确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成果共享。

(二)以“校(院)企双聘”人才为核心取得的科技成果归属由合作双方事前约定。双聘人才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在双聘单位评价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中予以认可,可以高校(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名义署名报奖、申请专利等,有关成果可纳入对高校(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业绩评估评价。

(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可不低于90%,单位可将留存部分的所有权以“赋权+约定收益”“赋权+期权回报”“赋权+现金”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应与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收益分配等事项。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比例、使用权赋权年限及收益分配比例根据国有企业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

(四)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科研人员可采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相结合的方式,以“现金出资+技术入股”等方式,入股或成立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

(五)国有企业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通过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对骨干科研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依托国有企业建设的科创平台,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享受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六)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七)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职务科技成果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经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交易的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健全多样化股权评估管理路径,简化股权管理决策程序,允许通过协议定价和公开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适时灵活退出。

(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托所属企业,按照规定通过调整经营范围或对外投资的方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代表单位持有、营运、行使股东权利等,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专业化“股权托管”平台管理,成果转化收益权归单位所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成果转化收入等自有资金为基础,引入社会资本设立成果转化基金,为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撑。

(九)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分类梳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拟继续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将验证结果作为团队建设、资金保障、设备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的重要条件。

(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报专利的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分级分类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的科技成果转化,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成果范围认定、转化处置程序和收益奖励分配等相关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参考。

(十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央部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可适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