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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局】关于规范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数据知识产权权益效能,助力经济创新提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及国家试点授权,现就规范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通知如下:

一、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流程

(一)新设立公司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

1.权利获得:出资方(股东)通过登记或受让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登记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应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含可续展期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等会计管理要求(下同)。

2.价值评估:出资方(股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或相关地方评估标准的要求,对拟出资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3.明确章程:新设立公司章程应当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应股权比例及出资完成时间。

4.形成决议:新设立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5.注册登记:新设立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系统内“出资形式”需选择“知识产权”。

6.权利变更:出资方(股东)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变更备案,将拟出资的数据知识产权从出资方(股东)变更至新设立公司名下。

7.资产入账:新设立公司对数据知识产权出资进行资产入账,计入会计应收资本。

8.公司预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预变更:支持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应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通过已核准的公司名称办理数据知识产权预变更。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知识产权变更备案。预变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存续公司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

1.权利获得:出资方(股东)通过登记或受让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登记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应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办理。

2.价值评估:出资方(股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或相关地方评估标准的要求,对拟出资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3.形成决议:存续公司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

4.权利变更: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变更备案,将拟出资的数据知识产权从出资方(股东)变更至公司名下。

5.修改章程:存续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包括注册资本、股东信息、出资方式条款。

6.资产入账:存续公司对数据知识产权出资进行资产入账,计入会计应收资本。

7.股权变更登记:存续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登记系统内“出资形式”需选择“知识产权”。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宣传培训,明确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开设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登记、备案、查验通道,加强与各地税务部门的对接合作,积极开展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监管联合、典型遴选。

(二)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应做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变更等服务支撑工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作价出资(入股)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安全合规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的数据知识产权,应及时进行撤销处理。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依法依规确保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加强内部审核,接受外部监督,杜绝虚高作价出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提升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综合服务水平。

(四)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公司应自觉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数据知识产权依法合规、权属清晰,及时调整企业章程并组织实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做好信息披露与公示,按需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续展登记手续,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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