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化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全场景”成果转化生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5〕35号)《宁波市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宁波在新质生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需求,实施科技创新“强基登峰”工程,通过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建设,探索新型举国体制的宁波路径,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宁波高标准打造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
(二)功能定位。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型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通过优化整合人才、成果、资本和市场等要素,打造集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技术集成、性能测评、二次开发、小批量试制、商业咨询、种子基金、创业孵化等服务为一体的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减少转化风险,吸引投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新型载体。
(三)布局重点。概念验证中心旨在打造我市特色产业领域概念验证综合服务中心,重点布局数字产业、绿色石化、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关键基础件、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智能家电、时尚消费品、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科技、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纺织服装、海洋经济、空天产业等我市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构建产业导向、多方支持的培育机制,鼓励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设立配套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概念验证工作,强化与市级及以上中试平台资源联动,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四)建设流程。宁波市概念验证中心需依托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开展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先创建、后认定、再重点培育”的工作机制,按建设过程分为创建、认定、重点培育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重点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符合创建阶段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予以纳入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创建名单。
2.认定阶段:重点突出建设成效,创建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可由依托单位按要求申报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
3.重点培育阶段:重点突出示范引领,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后,择优评为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
二、建设条件与要求
(一)创建阶段
1.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型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承担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投入主体责任,做好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运营、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
2.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匹配场地、设备、基金等配套条件;制定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组建一支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联合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与共享;
3.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我市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行业背景和业务基础,可围绕关键前沿技术领域提供原理验证(创新概念原理分析、技术可行性研究)、技术验证(原型制造、技术集成、性能测评、二次开发、小批量试制)、商业化验证(商业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种子基金、创业孵化)等概念验证服务;
4.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概念(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
5.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开展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可由依托单位按要求独立申报认定补助,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认定阶段
1.概念验证中心需符合创建条件,且纳入创建名单;
2.概念验证中心需具有一支不少于30人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团队成员应具备科技成果研发、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3.概念验证中心需配备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遴选专家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核心人员应具有匹配的专业知识,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或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4.概念验证中心需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清单,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40个,年度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20个,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
5.概念验证中心需拥有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场所,专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验证分析用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6.概念验证中心需单独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孵化基金,投向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项目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7.概念验证中心需实现验证落地转化项目不少于2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在甬完成公司注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临床批件申请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等),且实现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概念验证中心验证并创办(孵化)的科技型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且获得外部股权融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重点培育阶段
1.概念验证中心需符合认定条件,且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
2.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应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基础条件扎实,工作成效相对突出,具备一定的自我造血能力;
3.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认定总数的50%。
三、支持标准
对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其中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认定后三年内,根据每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良好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档给予最高20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定为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的,另优先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支持(具体条件参照《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探索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启动基金池,对经认定的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通过并推荐的项目,择优以“先投(研)后股”等形式给予启动经费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优先纳入重点项目储备库,推荐申报概念验证中心领域国家级专项资金。
同一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补助实行一次性申领,不得重复申报。对认定为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的,参照省、市政策标准给予就高补差,不重复支持。对已享受包含同类建设内容综合扶持政策的,市级财政不予支持。
四、办理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立建设计划,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认定及重点培育的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一)创建申报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创建申报表、建设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建评审及公示
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及专项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度创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认定申请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由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认定申请书、建设方案及认定条件佐证材料。
(四)认定评审及公示
属地科技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评审,通过评审后可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并由市科技局公布当年度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六)重点培育评选及公示
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后三年内(以发文之日起算),依托单位每年度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从基础条件、验证能力、规范管理、验证绩效、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实施绩效评价),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总体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属地科技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概念验证中心,拟定为当年度宁波市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运行机制及监督检查
(一)运行机制
概念验证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1.市科技局原则上定期发布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名单,获得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宁波市XXX概念验证中心”。
2.市科技局每年度对已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当年度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不参与绩效评价)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且四个等级均需符合认定条件,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直接取消其市级认定资格。
3.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评定为合格的,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加大建设力度;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建设支持并限期整改,若连续两次绩效评价均认定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格,并收回财政结余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4.概念验证中心发生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要成员变更等重大事项,或依托单位发生与创建(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场地变更等),应在一个月内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科技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其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认定)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验证中心创建(认定)资格。
(二)监督检查
1.获得的认定补助资金应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2.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及概念验证中心主要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