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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金融支持中试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

中试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为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中试平台,加大金融支撑保障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紧扣中试环节“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专用性强”等特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中试全链条集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浙江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金融支撑。到2030年,全省中试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常态化产融对接机制更加健全,中试平台及孵化企业的专属融资服务不断丰富,基本构建起覆盖中试全周期、适配技术迭代节奏、包容创新试错的金融支持生态体系。

二、强化平台主体地位,加强建设与运营资金保障

(一)探索中试平台主体服务模式。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试平台运营机构实行独立授信,探索推出“中试平台贷”,期限最长可达15年。根据已确权固定资产价值、预期中试服务经营现金流、孵化企业股权收益综合核定平台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配套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简化审批流程,保障平台基建、通用设备采购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二)拓宽中试平台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中试平台以知识产权、中试线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鼓励多平台联合打包、储架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中试基地建设、产线升级及设备购置,拓宽中试平台中长期建设资金来源。

(三)加大中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针对中试专用设备技术迭代快、残值易贬值等特点,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丰富产品供给,扩大中试设备直租、售后回租业务覆盖面。鼓励融资租赁机构联合设备厂商,探索“固定租金+超额收益分成”模式,降低基本租金门槛,共享增量效益,实现租赁服务与科创企业共同成长。

三、聚焦中试环节需求,创新专属金融产品服务

(四)推广“浙科联合中试贷”专属服务。推出“浙科联合中试贷”覆盖中试场景,支持合作银行组建联合服务团队,对中试项目开展联合尽调和贷款,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对中试项目支持额度。建立“银行+产业专家”双轨评估机制,综合研判项目技术可行性与商业化前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里程碑机制,将资金拨付与小试验证、中试线搭建、工艺贯通、首批合格品下线等关键节点挂钩,精准匹配中试研发节奏。

(五)拓宽中试环节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扩大中试领域可接受押品范围,探索将专利权、商标权、技术许可收益权等高价值无形资产,以及中试通用设备、精密仪器等动产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建立适配中试技术特点的自主评估指标体系,减少外部评估依赖。

(六)丰富多元化外部增信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将中试评估报告、技术验证报告纳入授信评价参考,探索经核验的中试实验数据、工艺参数等技术信息作为补充增信手段。支持将产业链核心企业确权的远期订单、销售合同作为重要增信依据。探索由中试平台或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中试失败形成的残余资产或知识产权进行托底回购增信机制。

四、健全风险共担体系,完善包容试错容错机制

(七)强化中试全周期保险保障。深化保贷联动,推广覆盖研发投入损失、中试意外风险、知识产权侵权等场景的组合型中试科技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中试保险补偿为中试平台提供支持,降低中试主体投保成本。积极探索“中试保险+二次救济”机制,引入行业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帮助投保企业破题解题,推动项目优化重启。

(八)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与风险补偿。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中试项目担保支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探索将中试评估报告等技术文件纳入授信评审依据,提升中试项目担保可得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中试融资业务超额风险补偿机制的运用,探索设立中试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中试贷产生的不良损失、中试保险产生的业务亏损等给予补偿。

(九)建立中试环节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自主制定中试金融服务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尽职标准、免责情形与认定程序。适当提高中试贷款不良容忍度,并综合区域、行业、市场等情况动态调整。优化中试不良贷款核销内部流程。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手段对接中试平台,为尽职免责认定提供客观可追溯依据。

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构建产融一体化协同生态

(十)推行“平台+金融”一站式驻点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中试平台设立金融服务站,派驻科技金融专员驻点办公。依托专营团队,量身定制涵盖信贷、结算、投行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方案,主动对接入驻企业融资需求。围绕中试项目产业化落地,鼓励有综合经营优势的金融机构发挥产业链客户资源优势,撮合中试产品与下游首购首用场景对接,配套提供订单融资等专属服务。

(十一)深化股债联动服务机制。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出资等方式布局中试领域,对已获得股权投资或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银行机构协同提供配套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运用“远期共赢”模式,对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实施差异化定价。推动“贷款+外部直投”模式,丰富中试项目信用风险抵补机制。

(十二)加强中试金融服务智力支持。坚持“内育外引”双向发力,为中试融资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推动金融机构建强科技金融专营团队,通过专项培训、项目跟岗、平台挂职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对中试项目的技术辨识与风险定价能力。深化“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等柔性引智机制,依托中试平台专家资源组建跨领域技术智库,支持金融机构邀请智库专家参与授信评审、技术论证与风险研判。

(十三)推动中试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中试平台等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推进服务贸易跨境收支便利化,支持银行将开展研发服务、知识产权许可、软件服务、算力服务等业务的企业纳入银行外汇展业试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大跨境融资便利,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企业可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对符合条件的归国科学家、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等实施定向便利举措,营造引育留才的优良环境。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委金融办联合组建中试平台金融服务协同工作小组,定期会商研判融资难点堵点,统筹推进政策落地与优化调整。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和“十链百场万企”系列活动载体,常态化开展投融资路演、产融对接、“揭榜挂帅”等活动,畅通项目与资本、产业对接渠道。各设区市中试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动态更新中试平台及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畅通政银企高效对接渠道。各金融机构推进设立行内推进小组,统筹信贷、信审、风控等核心部门资源,集中力量对接攻坚,保障各项支持政策精准直达。

(十五)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试领域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新认定省级中试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平台给予专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试项目融资给予平均不高于0.8%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费优惠费率。鼓励各地探索实施“中试平台+产业基金”联动,积极承接中试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十六)加强风险联防联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引导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结合中试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授信,防范过度融资、多头担保。强化日常监管与指导,推动中试金融服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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