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详细内容如下:
各市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 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批次新材料分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三档。
(一)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正常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2.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已实现商业化销售。
3.产品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存在如下情形的产品不得申报: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近三年申报产品已获得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国际、国内首批次新材料附加要求
1.国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技术水平国际先进且打破国际垄断、实现对国际一流企业产品同准水平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际、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2.国内首批次新材料: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打破国际垄断、可以实现降准进口替代,具有主要应用领域国内知名用户单位或重点工程商业化销售业绩。
二、认定方式
(一)本次认定采用目录认定和推荐认定两种方式,并实行以目录认定为主、推荐认定为辅的原则。
(二)本次目录认定适用目录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浙经信材料〔2022〕166号)。
(三)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的,需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同时推荐产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国家关键领域短板材料清单、关键基础材料提升计划材料清单、省新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国外领先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国内紧缺的新材料产品清单》《浙江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材料产品清单》内的产品。
2.产品或相关工艺、技术近五年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国家级或省级新材料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或平台牵头企业可推荐本平台、企业研发生产的1项新材料产品参加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审核报送。请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于2023年7月14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盖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省经信厅将组织开展认定项目评审、现场抽查相关情况,发布2023年度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结果。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董 昊 0571-8705 8139
技术支持 袁浩晟 18805813505
尹 力 18506819091
附件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空间及趋势等。
4.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内市场空间及趋势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及产品荣誉证明文件。
(六)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材料。
(七)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八)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九)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十一)其他关于产品先进性、获证获奖、用户单位应用情况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本领域院士或3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专家职称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