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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细则公示中

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现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根据《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担浙江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同一研究内容未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科技资金补助;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300万元及以上,其中,委托方为山区26县企业的放宽至200万元;

(三)产学研合作双方、技术中介方应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供需荟”应用场景进行需求发布、匹配对接、达成合作,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全流程管理;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委托方验收。如有中介方介入,应支付不低于到账金额5%的中介服务费;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参照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章  流程及材料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认定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与项目认定。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供需荟”应用场景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审核。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

(三)项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四)项目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将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次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清单,并发文公布、发放认定证书。

第五条  项目申报所需附件材料:

(一)经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的申报书;

(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科技报告、经费到账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证明材料(如有中介方介入);

(五)委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

(六)省科技厅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行事前承诺和事后监管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项目申报认定过程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真实准确。省科技厅加强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纳入科研诚信体系进行诚信惩戒。

第七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内控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服务,对项目申报认定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审核把关,并落实技术中介机构的激励措施。

第八条 完善产学研合作绩效跟踪机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成果转化成效、科技奖励等情况,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供需荟”应用场景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XX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对2020年以来、实施细则发布前签约但尚在合同有效期内且未完成验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可追溯认定,不受本细则第三条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认定相关管理办法。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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