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中
省科技厅起草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月18日前反馈省科技厅。专家库专家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强化了监督评价。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王键、葛慧丽
联系电话:0571-87054076;0571-87054037
邮箱: xmzx@zjinfo.gov.cn
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于浙江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咨询、项目论证、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系统升级改造、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与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型企业认定等科技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需从专家库抽(选)取。
第二章 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管理、经济3种类别。
按照专业水平、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专家库内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分别划分为3个层级。
第六条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或是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经济专家。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金融、证券、保险、风投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库内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按以下条件进行层级划分。
(一)技术专家
1.A级
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领军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⑵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原科技部863、973和科技支撑三大科技主体计划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何梁何利基金奖获得者;
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省特级专家;
⑸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2.B级
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省“千人计划”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部级各类领军人才工程培养人选;
⑵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3.其他
不具备A级和B级条件的其他入库技术专家。
(二)管理专家
1.A级
⑴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高新区(科技园区)、国家重点企业研究院、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的主任(院长);
⑵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⑶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或高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
2.B级
⑴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高新区(科技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省级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的主任(院长);
⑵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⑶科技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
3.其他
不具备A级和B级条件的其他入库管理专家。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规划处会同项目中心负责入库专家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常年通过“科技大脑”在线申请入库,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入库。
(二)定向邀请。
1.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A级条件的高层次专家,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2.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与国内主要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专家通过“科技大脑”在线确认、补充相关资料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实名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科技厅应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利用专家科研成果数据,依据科技知识组织体系,建立反映入库专家特色的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选用科技评审(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技术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并将更新信息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核实。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更新信息,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履职评价等级为较差的;
(五)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二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三)所列情形的,在科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十二条(六)、(七)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抽(选)取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与被评审(咨询)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浙江大学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
2.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
3.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选用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应采用自动抽取方式。自动抽取指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评审(咨询)专家。择优选取专家的,一般应在评审(咨询)前公布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开展前3天,在线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审批并送规划处和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中心开展模拟抽(选)工作。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八条 专家抽(选)取工作由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候选专家的通知和专家的确定由专家库系统自动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系统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后,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省科技厅委托项目中心对在库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入专家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入库专家网上培训系统,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应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心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作出处理决定。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业机构和使用主体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省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资格:
(一)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
(二)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三)用于科技评审(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科技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6〕230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