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促建,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方案正在征求意见
浙江省经信厅根据工信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1日前反馈至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
联系人:苑鹏冲,0571-87056921,1009059211@qq.com。
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估对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
验收评估对象是指三年建设期满的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创新中心。运行评估自创新中心通过验收评估后每二年组织一次。
二、评估内容
(一)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
总体目标是指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见创建名单公布文件)完成情况。核心定位是指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创新投入是指创新中心研发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等情况。协同化是指创新中心联盟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以及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运行机制是指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二)运行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创新投入是指创新中心研发(含)设备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创新资源整合共享等情况。市场化是指创新中心股东优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以及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规划目标等情况。可持续发展是指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以及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产业带动是指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孵化、联盟带动等情况。
(三)有关评估指标及标准详见阅读原文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在年度评估时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三、评估程序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评估由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组成。
(一)初评。评估对象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详见附件),经当地经信部门核查通过后,上报省经信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开展初步评议。
(二)现场考察。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形成评估报告。
四、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结果应用
(一)对评估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评估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对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对创建期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如未按规定用于平台建设、测试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开发、孵化、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相应追回专项资金,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三)对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四)对运行评估结果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创新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科技成果奖等;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
(来源:省经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