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智群策,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林志坚,0571-85009112
邮箱:linzj@zjinfo.gov.cn
全文内容如下: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
(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
(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科研用房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表1)对省重点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提出省重点研究院主办企业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的省重点研究院主办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复建设的省重点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主办企业、归口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明确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经费等内容。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
第十条 对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研究院,将其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给予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省重点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省重点研究院兼职或实习。
第十二条 省重点研究院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省重点研究院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战略性新产品,确保完成研发目标任务。主办企业要为省重点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企业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省重点研究院在建设期内,要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经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不影响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的,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重点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重点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表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重点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省重点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优先支持参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型领军团队等;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省重点研究院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估合格的);
(三)未能通过验收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九条 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省重点研究院称号,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