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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正征求意见,快戳进来看详情

湖州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市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下午16:00前将反馈意见建议发送至市科技局联系人邮箱。属个人意见的,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属单位意见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1236号

联系人:左航 邮箱:437433820@qq.com

联系方式:0572-2667161,18768224764

全文内容如下:

湖州市市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级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级实验室分为市实验室和市重点实验室两个类别,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市级实验室建设体系,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市级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级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

(二)应具备优良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18人。

(四)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或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学术不端等相关不良信用信息。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500万元以上。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6人。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带头作用,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或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学术不端等相关不良信用信息。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且近三年牵头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在湖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市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湖州市+核心研究方向+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湖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市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市级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实验室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 市级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市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市级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市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主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市级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八条 在市级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对2年责任期满的市级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 责任期后,每3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市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市实验室和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公布评价结果。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级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实验室的申报与建设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应对提供的申报和考核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格,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本级新认定的市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年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类别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类别的,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本级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2年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类别的,每家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类别的,每家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用于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用原材料等研发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州市市级实验室申报书

2.市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阅读原文附件)

(来源:湖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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