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金华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布
金华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5月2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 ,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46733167@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
联系人:陶志坚 联系电话:82464498
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创新智造高地,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营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修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产业平台能级
(一)做强重大产业平台。对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命名的,奖励1000万元。
(二)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内当年规上企业总数实现增加的,新增部分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
(三)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获批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国地联合)、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
(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接入企业数超100家以上的,按照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工业企业购买云平台服务和应用的,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大赛,对获奖项目予以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举办全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大赛及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券推广,优先支持“放水养鱼”、“小升规”、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使用。
二、提升产业链竞争力
(六)加快培育十大重点产业链。围绕我市芯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十大重点产业链培育,大力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联合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入一个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关键项目,且在两年内按投资协议完成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牵头招引项目的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100万、150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园区(企业)扩展空间。工业企业、改建类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增加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增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八)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建设,根据“强链补链延链”实施效果评选等级,给予产业链协同创新共同体的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关键环节协同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两业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予以奖励。
三、强化数字赋能
(十)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大力支持信创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鼓励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产业发展,对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强重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软件信息业发展。新创办软件信息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新引进和培育的企业,三年内给予15元/平方米房租补助;对首次核定的软件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宽带服务及上云服务给予10%的补助。对自主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软件业企业以自主技术取得市区外政府数字化应用项目,按竣工后结算金额的8%给予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软件开发人员来金工作及企业实训基地建设。
(十二)深入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按设备投入15%补助;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入20%补助。对市级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25%、软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按15%补助。对列入未来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大力实施企业智能化诊断,对规上企业完成智能化改造诊断及在当年组织实施改造的予以0.5-1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软性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获得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达到AAA级(流程级)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开展5G、IPV6改造、数据中心、窄带物联网等建设给予软硬件投入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强化产业动能转换
(十四)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县(市、区)成功创建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标杆、获得省政府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督查激励事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两者实行补差奖励。推动氢能产业完善布局,对新建运营的加氢站设施,按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30%补助;对建成运营的加氢站按加氢量给予一定补助。对完成接入金华市综合能源服务平台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十六)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对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验收的市级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仿制药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的,全部奖励给该企业。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 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十七)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对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装备产品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十八)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支持金华工业设计中心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中国金点工业设计奖创意类、产品类一、二、三等奖作品,分别给予奖励。
(十九)推进质量标准建设。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30 万元。企业(含团体)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定标准并发布的,按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排名列前10位有效,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参与者时,对参与者奖励总额不超过同类标准的主导者)。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120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品字标”系列授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浙江制造”“浙江服务”认证的,分别再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国际品牌打造,对成功在马德里国际、欧盟(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或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精做强
(二十一)积极培育大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浙江省百强”、省“雄鹰计划”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链主型”企业培育,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首次实现税收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保持连续两年正增长、综合贡献额超500万元的企业,其综合贡献额同比增长部分,留地部分按60%给予奖励。
(二十二)做好“放水养鱼”企业培育。对列入省“放水养鱼”培育库企业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予以确定。优先享受重点细分行业专项激励,优先支持参与省、市“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评选。每年评选10家“放水养鱼”标杆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二十三)推进“小升规”工作。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包括新建投产“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八大重点细分行业企业,奖励20万元。“小升规”企业三年内不实施资源要素倒逼政策。
(二十四)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级隐形冠军奖励与重点细分行业专项激励可同时享受。
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十五)强化制造业发展支撑。各工业大县(市、区)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制造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加快市区制造业发展,对全年制造业投资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且高于全市平均10个(含)百分点以上的区,给予500万元奖励。以2020年为基数,对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三年内实现倍增的区,给予2000万元奖励。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融入长三角和G60,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举办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市场。
(二十六)加大企业人才培育。支持金华市技师学院等院校在县(市、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或分院,加大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等方面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给予每个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大力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支持国家、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市区设立工作室。对获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给予一定奖励。对企业以项目制形式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补贴,最高3000元。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
(二十七)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自2021年1月1日起,大工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5.2分。保持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持续处于低位,对市区供气企业因弥补管输天然气供应缺口而高价采购的LNG气源给予差额补助。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本政策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市本级各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其它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原有政策期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标准继续享受至到期为止。《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承担外,其它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企业技改补助额与当年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多项综合贡献补助(奖励)政策条款的,当年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全年综合贡献额。
运用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兑现政策时,A类企业按100%比率、B类企业按95%比率、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本政策;D类企业(除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年度计划的企业外)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