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提升省重大科技计划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方案(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落实省委科技委的决策部署,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完善“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科技创新模式,深化完善以人才团队为核心、平台为载体、战略需求为牵引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机制,切实提升省重大科技计划实施绩效,按照政策一致性要求,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按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大科技专项是省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省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省重大科技计划坚持省委科技委统筹领导,省委科技办“抓两头,盯中间”,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强化有组织科研,充分发挥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等在需求凝练、任务确定、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协同联动作用,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三条 落实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要求,推动实施高校科技创新攻关行动,创新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1.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横向经费累计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对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或企业自主实施、顶尖人才自主选题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对企业牵头申报、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等为第一参与单位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企业、高校等可共同作为承担单位,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监督评估、管理平台、科技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制,全流程纳入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https://pm.kjt.zj.gov.cn)(以下简称“科管平台”),推行“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专家选取原则上统一使用省科技专家库。落实科技报告、科技成果等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对未纳入科管平台管理的项目,省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和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任务布局,加强资源统筹,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选题建议;

2.遴选重大科技专项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组建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

3.编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书;

4.负责项目需求征集凝练、榜单编制、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发文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调整、项目撤销终止及资金收回、验收评价等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进展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成果转化应用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5.对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重大科技专项优化调整建议,及时报告实施进展;

6.落实重大科技专项年度任务书要求,配合省委科技办开展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和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可组建专家组,支撑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榜单编制、项目实施管理评价等工作。专家组实行聘任制。

探索建立项目责任专家制,确定具有丰富科研经验、专业知识的专家作为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项目任务书论证以及项目进展的监督和指导、中期和“里程碑”节点检查,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等推荐单位履行项目推荐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需求、榜单建议和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协调推进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配合立项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推荐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

第三章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

第十条 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和重大科技专项联动实施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等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力量组建省级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赋予创新联合体重大科技专项技术路线制定、攻关任务分解、参与单位遴选、内部资源分配等建议权,提升创新联合体的总承能力、整体设计能力、迭代升级能力、产业化能力以及任务闭环能力。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探索“总体部制”科技攻关组织模式,设立行政指挥线和技术指挥线,由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分别领导。行政总指挥由管理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技术总师由具有担纲领衔重大科技任务经历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强的科学家担任,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顶层设计、技术决策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落实,聚焦制约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重大科创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研究提出选题建议书,原则上须报经省委科技办开展可行性分析后审核确定。  

选题建议书内容应包含战略必要性、实施基础、总体目标和布局、实施周期、资金筹措安排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编制实施方案(包括战略意义、实施基础、总体目标、重点任务、资金需求、组织实施方式与保障措施),并提出创新联合体组建方案(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建设目标、任务分工、利益分配机制等)。

实施方案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领域和重点产业集群的“卡脖子”技术、战略前沿技术,合理部署基础前沿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重点任务,明确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师、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原则上经省委科技办组织咨询论证并提请省委科技委审定后,作为重大科技专项任务分解、项目榜单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申报组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重大科技专项年度任务书并报省委科技办审定,应包含年度目标任务、重点方向、项目布局、预期重大成果、预算安排等内容。年度任务书由省委科技办与省科技厅签订。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聚焦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需求,面向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定向征集需求,依托科管平台建立需求动态征集机制。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实施方案、年度任务书等,对标解决关键单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整机产品、重大工程等实际问题,组织企业、用户单位、相关行业部门等参与,在广泛征集凝练需求、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形成项目榜单,明确申报主体要求、攻关内容、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成果产出和转化要求、绩效指标、遴选方式、攻关时限等。

项目榜单经省委科技办审核后,由省科技厅通过科管平台发布,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综合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赛马制等遴选方式。

1.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榜单,择优遴选予以支持。

2.对战略目标确定、技术路线清晰、技术壁垒较高、省内优势承担单位明确的,可采用公开发布项目榜单、择优委托方式。

3.对申报同一项目榜单,且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项目,可采用“赛马”方式平行支持。

4.对符合规划、方案等总体要求的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项目榜单、定向委托方式,经组织论证后予以即时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原则上须建有纳入“白名单”的国家级、省级、部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或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重点推荐以及采用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遴选方式的,可适当放宽平台资质要求。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年度项目榜单编制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申请该专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推荐采用直接申报、审核推荐方式,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承诺函。高校院所等推荐的项目中,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发挥科管平台支撑作用,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产出重大成果等。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等方式。

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地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联动投入和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投入情况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产业一线。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须邀请企业、用户单位等作为评审专家,视情邀请行业部门参与。  

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抽查评估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注重战略引导、综合统筹和专业咨询相结合,强化支持企业主导和青年科技人才导向,择优提出项目立项安排建议并报经省委科技办审核。

第二十六条 拟立项项目应通过科管平台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省科技厅发文立项。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任务制管理,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等通过科管平台共同签订,可采取“军令状”制。任务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以及成果产出要求和转化义务、期限等,成果产出情况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评价的关键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变化情况,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管平台上报。推荐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报告重大进展情况和重大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省科技厅可会同推荐单位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研判,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自主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核。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赛马”项目按约定完成阶段性目标,通过检查的继续给予支持。未按约定完成目标的,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应通过科管平台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1.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预算总额调剂等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组织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军令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期限。

2.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由推荐单位组织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3.参与人员变更等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1.通过请托、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获得项目,存在抄袭、剽窃、论文买卖、成果造假等严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

2.项目经费使用、科研安全、科技伦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3.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组织实施;

4.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5.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予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5.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7.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榜单中可不确定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

项目承担单位外拨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强化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督促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且原则上于6个月内收回相关省财政补助资金。

对未收回资金的,视情对推荐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一定期限内取消推荐或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科管平台提出验收评价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并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提交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人才培养情况、知识产权布局运用情况、成果示范推广及在重大任务、重大工程中的应用情况、拟登记科技成果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项目实际,可分类采用同行评议、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应组织用户单位、企业等参加,并将其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推广应用的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并按要求提交科技成果登记有关信息,研究成果须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科技计划不同项目的验收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科管平台予以公示。

1. 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通过;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用户单位、企业、同行专家等一致认可后为通过;

2.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包括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且无重大标志性成果等;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提供的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

对未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及时通报项目推荐单位与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因不可抗因素未通过的,须按上述规定收回经费,可免于追责。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省科技厅配合省委科技办在项目验收评价通过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市场用户评价和实际订单等作为跟踪评价的关键要素。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完善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榜单发布、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须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第九章  专项验收

第四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以取得重大战略产品和技术为目标,建立标志性成果预研预估机制和即时报告机制,开展挂图作战,建立定期任务销号制。

省科技厅应当按重大科技专项年度任务书要求,及时向省委科技办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调整范围包括实施方案目标、实施周期、研究任务等重要事项。省科技厅根据实施进展和过程管理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委科技办审定。 

对终止实施项目和验收评价不通过项目,省科技厅应及时评估其对重大科技专项整体目标完成的影响,并视情提出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任务调整建议。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做好重大科技专项中期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报经省委科技办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继续实施、予以调整或终止实施。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于重大科技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和总体验收申请,由省委科技办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形成的总体验收评价报告原则上应报送省委科技委。

第十章  监督评估

第四十七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纳入统一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综合运用日常督导、专项监督评估、随机抽查和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重大科技专项和项目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信息纳入科管平台统一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过程和进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和绩效、实施主体的法人责任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并向省委科技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省科技厅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定向)委托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委科技办审定。涉及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健全完善科技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围绕战略需求、行业优势,采用统筹配置资源(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联动实施方式,体系化布局的整体性、规模性的重大科技任务,且有望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并转化应用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专项,参照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由省级有关行业部门作为主责单位,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开展行业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加快成果应用推广。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由行业部门自主实施,纳入省科技管理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地协同项目由地方为主选题、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优势,具体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等,可采用项目群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同时废止,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