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部署要求,加快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质,根据省经信厅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详见附件),决定开展2025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3.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5.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二)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 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 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7月21日起,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场景,按需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或“省企业研究院”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申报条件中的“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均为2024年度数据,其它申报条件涉及数据截止时间可为2025年6月底。
(二)县级审查。县(市、区)科技局登录信息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下同),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申报受理及有关材料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核查情况加盖公章后上传申报系统。
(三)市级审核。
1.关于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设区市科技局通过信息系统审核申报企业材料,于9月5日前,将推荐名单加盖公章后,系统上报省经信厅。
2.关于省企业研究院。设区市科技局应于10月24日前,完成申报企业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加盖公章后系统上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认定。
1.关于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现场考察名单,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其中,农业领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择优确定。
2.关于省企业研究院。对设区市报送的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名单,省经信厅按不低于5%比例抽取并组织专家开展复核。
经确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纳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纳入省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企业研究院。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数据应与专项审计报告保持一致。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口径归集。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三)软件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确定。农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农、林、牧、渔业(代码:A01-A05)”,以及有效省级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确定。
(四)申报企业应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鼓励通过租赁设备等共用共享方式开展研发活动。
(五)市、县(市、区)科技局应加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全面提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制定并落实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建设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规模体量。
政策咨询: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81029700
技术咨询: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