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势力”企业遴选方案暨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新势力”企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29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新势力”企业遴选方案暨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杭州市“新势力”企业遴选方案暨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新势力”企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杭政办函〔2025〕29号)文件精神,培育认定一批“新势力”企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遴选条件
“新势力”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引擎、新兴赛道为阵地、商业模式革新为突破点,具备爆发式增长潜力与行业颠覆力,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发展增速和研发强度的创新型市场主体,是我市向头部企业、“链主”企业方向进行培育的核心梯队,分为规模引领型和技术引领型两类。规模引领型“新势力”企业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与持续快速扩张能力,凭借规模效应加速发展,正在成长为具有重大影响力与竞争力的企业。技术引领型“新势力”企业处于发展早期或成长阶段,依托高强度研发投入,掌握突破性技术或颠覆性商业模式,正在成长为重构行业格局、引领产业变革的企业。具体遴选条件如下:
(一)申报范围:工信领域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报。确需集团公司申报的,上年度集团制造业营业收入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不得低于50%,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发展指标:
1.规模引领型“新势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亿元(不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近三年营业收平均增速超过15%;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1亿元或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
2.技术引领型“新势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超过20%;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8000万元或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0%。
(三)符合“新产业新赛道”发展导向。符合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生态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通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五大风口产业,元宇宙、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先进能源、前沿新材料、商业航天、无人驾驶等“5+X”未来产业领域。
(四)具有“新技术新突破”发展特质。以科技创新为主导,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关键性、颠覆性、实质性突破,开展新应用场景,解决“卡脖子”关键环节,实现国产替代,或推动生产力发展水平“量变”到“质变”跃升。
(五)发挥“新市场新引领”带动作用。处于细分领域“领头雁”位置,细分领域的主导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居全球前十或全国行业前五,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带动力、引领力。
(六)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未达到上述定量标准的,但公开信息表明已形成显著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经区、县(市)推荐并经专家评审,也可认定为新势力企业。
二、遴选程序
“新势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申报为主,区、县(市)推荐为补充,开展全面遴选。
(一)组织遴选。市、区两级经信部门按照“新势力”企业遴选条件进行摸排,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形成企业申报名单。对未列入申报名单,但具有“新势力”特质的企业,市区两级经信部门征求企业意愿后可直接推荐,形成推荐名单。
(二)核查评审。市经信局汇总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新势力”企业初步名单。
(三)联审联查。市经信局对“新势力”企业初步名单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经信部门意见后,形成“新势力”企业建议名单。
(四)确定名单。“新势力”企业建议名单经市经信局党组会议审议,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公示并印发。
(五)动态管理。对“新势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跟踪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参加动态监测,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新增纳入名单企业,按照相应认定程序确定。建立名单退出机制,名单内企业如存在虚假申报、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违法违规、营业收入及研发投入出现较大下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认定后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低于10%;2.两年累计研发费用低于40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5%)等问题的,按规定调出名单。企业调出“新势力”企业名单后,不再享受各项服务。
(六)资金拨付。对认定的“新势力”企业根据认定和监测情况分三年合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认定当年给予40万元奖励,认定第二年、第三年根据监测情况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调出“新势力”企业名单后,不再拨付剩余认定奖励资金。“新势力”企业与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