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5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推动首台(套)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其中,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的产品应属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工业母机、智能电气、医疗器械和仪器仪表等重点领域。已享受国家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以及产品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保险补偿
1.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包括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安装测试期间责任保险及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运输保险等。生产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根据新装备的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历史赔付水平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投保险种。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2.补贴标准
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获得保险补偿年度的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3.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投保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通过浙企办—按应用—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填写有关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
(2)推荐单位审核。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3)。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
(3)部门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企业投保标的对应情况和申报要求符合情况,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二)应用奖励
1.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1)用户企业购置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工业母机、智能电气、医疗器械和仪器仪表等五个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2.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装备生产企业按照附件2要求,通过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填写有关申请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2)推荐单位审核。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4)。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
(3)部门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11月5日前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及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7798107),同时在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上传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的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材料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二)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工作的开展。
(三)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奖补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五)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六)申报单位承担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合规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联系人:
省技创中心
柳世袭 0571-87798107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 敏0571-87058450
浙江金融监管局财险处
张 浩 0571-87189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