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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湖州有妙招

近日,湖州市科技局将《全市科技系统推行信用信息核查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传真反馈至湖州市科技局,并附联系方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 楼斌通讯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1236号邮编:313000  

传真:2037942联系电话:2667101  

电子邮箱:jhc60@163.com

你是否也和小编一样好奇,湖州市将如何推进科技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别急,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01

加强信用核查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项清单

在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推进信用核查,包括:

1.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2. 浙江省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

3.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4. 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认定或备案;

5.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

6. 涉及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事项;

7. 各类评奖评优评先事项;

8. 其他有工作要求进行信用核查的事项。

(二)信用核查工作流程

凡上述列入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项清单的事项,必须经过信用核查才能立项。信用核查具体责任分工以各项工作通知为准。

1.核查方式

信用核查有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嵌入的信用产品进行信用核查,并在线反馈信用措施,不必记录台账。

二是通过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台进行信用核查,并做好台账记录。一般应在拟立项公示或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前进行信用核查。

2.台账记录

相关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保管期限按一般工作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十年)。台账资料分为信用核查记录表、信用报告两类。

信用核查记录表应当包括:被核查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核查事项、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结果、处理结果等数据项。

被核查主体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须在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存档。

3.结果反馈与异议处理

被核查主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反馈给被核查主体,建议其纠正失信行为,或向相关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被核查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由被核查主体向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确认存在信息错误的,由该单位反馈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02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嵌入的信用产品进行核查的,根据系统提示采取相应的信用应用措施。

通过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核查的,根据核查当时平台显示的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信用应用措施:

(一)  有下列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1.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拟立项公示结束前)完成企业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上一年及当年存在质量、安全生产、环境、科研领域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和已修复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无上述不良信用信息,但有下列信用信息之一的,应审慎处理,并做好记录:

1.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较差(企业综合信用分≤699分)

由信用工作责任处室二次核查是否存在应当不予立项的不良信用信息。确认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立项。

2.上一年及当年存在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和已修复的行政处罚除外)

在竞争性项目分配中,同等条件下限制立项。必要时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03

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等。

根据相关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中规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全市科技系统应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对应事项(见原文附件),相关案例产生即报信用管理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根据相关备忘录、各项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鼓励支持各区县科技局、南太湖新区科技局、局各处室(单位),针对公共信用评价优秀(企业信用综合分≥900分)或被相关部门评为红名单的被核查主体,探索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重点推荐等惠民便企举措。

(来源:湖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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