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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6年全省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推动全省经济向新向好,全力支撑“经济大省挑大梁”,特制定全省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政策。

一、加强规划计划统筹保障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支持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按规定程序开展规划动态维护或规划修改工作。完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各地推进各类型分层面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试点。完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协同机制,强化规划一致性审查,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十五五”重点项目空间需求,提供空间要素保障。支持地方探索空间要素区域统筹。

(二)实施年度计划精准配置。用足用好国家支持优势地区高质量发展保障政策。积极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支持单独选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年度保障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以上。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支持重大制造业、科创、战略新兴等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保障,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升级,以及低空经济、高端制造、新材料、新型能源、具身智能、量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年度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万亩以上。对急需用于渣土消纳的用地应保尽保。省级单列用地计划指标3000亩,对跨设区市消纳渣土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按消纳渣土新增用地的50%予以奖励。

二、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优化项目空间准入机制。鼓励各地提前介入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引导有关部门运用“浙地智管”空间适配工具,联合开展项目选址选线,持续推进“空间适配+预审”“空间适配+用地”工作。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综合论证。

)鼓励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可办理先行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优化完善先行用地报批政策。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推进自然资源要素联审联办,落实“八个一”联审工作机制,拓展自然资源要素“一件事一次办”范围,推动矿业权许可与用地审批有效衔接。允许建设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且分期单独出具初步设计批复的,可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可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支持单独选址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先行开展技术性审查和容缺受理审查。

)允许调整用地审批。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或批准初步设计的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调入地块依法报批,调出地块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七)允许三改用地和安置用地单独报批。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和安置用地可以单独报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国务院审批。三改用地超原有用地规模,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把关。

(八)支持重大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支持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急需民生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结合省统筹库存情况予以保障。

(九)规范规划实施管理。加快构建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体系。持续深化“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支持各地实施《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优化编制要求、健全审批系统。强化规划许可跨部门协同,厘清部门职责,规范规划条件设置,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构建“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工作机制,推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跨部门联审。

三、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十)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0万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工业用地中民间投资项目占比不低于80%,供应物流用地3000亩以上。配合相关部门优化开发区(园区)土地和产业用地管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各地探索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地上地下空间统一供应。

(十一)实施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深入开展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推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由“增存并举”向“存量为主”、“单一功能”向“复合利用”、“要素保障”向“高品质空间供给”转变。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强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城镇有机更新、存量用海高效利用等政策联动集成。全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整治低效工业用地4万亩。

四、加强矿产资源要素保障

(十二)支持加大地质找矿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加大地质找矿投入,支持市、县(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展战略性矿产及叶蜡石、地热、矿泉水勘查。支持探矿权人加大投入、加快勘查进度,一次性投入达到勘探的,勘查方案直接按勘探程度编审;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有条件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支持办理探矿权延续后开展勘查。

(十三)加大矿业权投放力度。支持各地对已注销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及其周边区域重新设置出让矿业权,拓展区块来源,推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能出让尽出让”。支持出让商业性勘查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有序推进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助推相关行业扩能提质。支持叶蜡石、陶瓷土、高岭土等我省优势矿产所需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对青瓷、石雕等历史经典产业用矿需新设采矿权的,可不受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储量规模限制。

(十四)支持战略矿产增储上产。支持战略性矿产矿山“探边摸底”,依法依规办理探矿权协议出让,助力老矿山稳产达产、延长服务年限。支持具备转采条件的探矿权,加快依法办理“探转采”。支持探矿权人综合勘查评价,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除外)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依法办理“探转采”。支持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的矿山企业申请资源税减征或免征。

五、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

(十五)强化用海用岛需求保障。健全重大项目用海用岛需求统筹机制,全力保障核电、海上风电等新型能源项目,全年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用海10万亩。实施高效用海试点,深化海域海岛有偿使用,推进海域海岛分层立体利用,探索自然岸线资产化管理。加快存量用海盘活,因改扩建等改变原用海方案的续建项目,凭项目改扩建核准(备案)等材料,按现行技术规范重新确定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等,可按申请审批方式办理用海手续。

(十六)优化用海用岛审查报批。优化项目用海审批流程,简化内部审查与意见征求,投资、产业、环保等条件要求原则上以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为准。优化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论证报告。单个项目涉及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保护红线等,推行“多评合一”“多审合一”。落实省级审批权限项目用海用岛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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