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是指杭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经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市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过程化管理、验收管理。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2024年及以前年度已立项实施、尚未验收的杭州市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农业和社会发展科研重点项目、农业和社会发展科研一般项目。
二、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主要内容
(一)签订项目合同书。根据立项文件,签订市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过程检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或终止申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申请,作出调整决定或者结论。
(四)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异常项目,作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等调整决定。
(五)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六)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指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做好市科研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同时履行受委托管理项目(包含一般项目、引导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三、关于项目检查评估
(一)检查对象。市科技局对合同执行期2年(含)以上项目、采用分期拨付财政资金项目组织开展过程检查,检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二)检查结果运用。对过程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
四、关于项目变更
(一)一般性事项变更。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变更情况需同步反馈至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二)重要事项变更。涉及以下事项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超出项目执行期提出变更申请的,市科技局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要求实施。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3.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因注销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参与单位应当具备参与项目实施的能力和条件,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各方协商一致;
4.项目完成时间变更。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5.其他需要市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以上重要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变更申请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经审核后提出变更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五、关于项目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其他应撤销项目情形的,市科技局依职权撤销项目。项目撤销的,市科技局下达项目撤销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经费。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终止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予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科技局的项目过程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7.相关办法或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六、关于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或者合同执行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等。
(三)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1.通过验收。项目按期完成合同书确定的指标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如仅完成合同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用户单位、企业、同行专家等一致认可后,给予通过验收。
2.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3.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或者核心技术指标未完成且未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3)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5)其他不通过验收情形。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开展本单位承担市科研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梳理,分类对执行期内项目、逾期项目提出意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期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对执行期内项目拟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的,及时按程序提出相应申请;对完成项目合同书目标任务、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二)请归口管理单位全面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归口领域市科研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梳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配合开展过程检查和验收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项目及时提出相应申请。
上述工作要求,如有不明事宜或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科技局重大处(联系电话:85255663、85255633、85255653)。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